禁止占用疏散通道!太平镇曝光2起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
| 【记者 宋佳媛】【编辑 李俊杰】通讯员 周淑仪 | 2023-07-19 12:35:02
为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太平镇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处罚案例曝光常态化,不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,以达到“查处一起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的法治氛围。
典型案例一
6月26日,太平镇综合执法办对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,发现该企业存在占用、堵塞疏散通道的问题,即下达《限期整改告知函》,责令其限期整改,对已涉及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。
太平镇综合执法办在某企业检查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、标志明显、保持畅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锁闭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压埋、圈占、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器救援的障碍物。
典型案例二
7月4日,太平镇综合执法办对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,发现该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(油漆含二甲苯)未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,未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等问题,于当日下达《限期整改告知函》,责令其限期整改。
太平镇综合执法办在某企业检查。
法条链接: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存在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(以下统称专用仓库)内,并由专人负责管理;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,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,并实行双人收发、双人保管制度。
太平镇综合执法办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,要对照经典案例,认真吸取教训,举一反三,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生命高于一切,安全重于泰山。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,严格遵守安全生产,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,人民群众才能安心放心。
消息、图片来源 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